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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于做好常用低價藥品采購管理工作的通知 |
[ 來源: | 作者:admin | 發布時間:2014-06-06 | 瀏覽:663次 ] |
關于做好常用低價藥品采購管理工作的通知 國衛辦藥政發〔2014〕36號 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計生委(衛生廳局): 為貫徹落實國家衛生計生委等8部門《關于做好常用低價藥品供應保障工作的意見》(國衛藥政發〔2014〕14號),現就做好常用低價藥品采購管理工作通知如下: 一、統一思想,提高認識 做好常用低價藥品供應保障工作是深化醫改、建立健全藥品供應保障體系的重要內容,有利于完善藥品集中采購政策。要堅持以省(區、市)為單位的藥品集中采購,遵循質量優先、價格合理的原則,發揮集中批量采購優勢,增強醫療機構在藥品采購中的參與度,引導和調動企業生產供應常用低價藥品的積極性,進一步減輕群眾醫藥費用負擔。 二、加強統籌協調,實行分類采購管理 常用低價藥品供應涉及基本藥物和非基本藥物采購,要做好與現行采購政策的銜接。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使用的常用低價藥品,由省級藥品采購機構匯總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藥品采購需求,實行集中采購、受基層委托簽訂購銷合同、集中支付貨款。公立醫院使用的常用低價藥品,由醫院直接與掛網生產企業議定成交、及時結算。醫院要優先采購通過新版GMP認證生產企業的藥品,并與生產企業或其委托的經營企業簽訂購銷合同,明確付款程序和時間。 鼓勵創新和探索保障常用低價藥品供應的有效方式和途徑,充分發揮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的組織協調作用,促進醫院和基層用藥銜接,提高采購、配送集中度,避免藥品價格不適當波動。 三、拓展平臺功能,提升采購服務水平 推動省級藥品集中采購平臺規范化建設,提高平臺在藥品采購、配送、結算、評價、統計分析、動態監管等方面的能力,為醫療衛生機構、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提供服務。省級藥品采購機構要及時將國家和本省(區、市)確定的低價藥品、生產經營企業及其相關采購信息掛網,定期公布本地區注冊的藥品配送企業新版GSP認證、供貨能力、配送到位率和信譽度等信息。 四、強化采購供應綜合監管,實現陽光采購 嚴格執行誠信記錄和市場清退制度,建立健全省級藥品采購機構、藥品生產經營企業、醫療衛生機構低價藥品網上采購監督和獎懲機制,自覺接受政府、社會、輿論的監督,抵制和反對商業賄賂,糾正醫藥購銷領域不正之風。 五、完善使用政策,促進合理用藥 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強化醫療機構使用常用低價藥品管理,加強醫務人員培訓,調動醫務人員積極性,并將常用低價藥品使用情況納入績效考核內容,充分發揮醫療機構藥師作用,落實處方點評和審核,優化用藥結構,逐步提高常用低價藥品使用量。對適用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常用低價藥品中的非基本藥物,由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按照基本藥物制度相關政策,規定基層用藥具體要求,推動基層首診、分級醫療、雙向轉診。 六、開展常用低價藥品供應保障監測與評估 完善短缺藥品預警機制,建立健全短缺藥品信息逐級報告制度,探索設立短缺藥品監測點。國家衛生計生委和各省(區、市)藥品集中采購平臺定期公布短缺藥品具體品種、劑型、規格和用量等信息,對用量小、市場供應短缺的藥品試點國家定點生產。 各地要切實加強常用低價藥品供應保障工作的組織領導,細化分工,落實責任,形成合力,及時解決常用低價藥品供應保障工作中的相關問題。結合“健康中國行——全民健康素養促進活動”,加強政策解讀和社會宣傳,爭取社會各方的理解和支持,營造良好輿論氛圍。 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 2014年5月28日 |